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经批准挖掘城区道路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通知市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