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城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交通标志标线出现破损、模糊不清、缺失的,应当及时施划和修复;

(三)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应当完好,道缘石应当整齐、无缺损;出现损坏情形,应当及时进行修复;

(四)道路和桥梁上的交通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窨井盖等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损坏、空缺、移位、歪倒时,应当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道路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做好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应及时修复;未及时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