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在县城道路两侧、广场公园、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连续停放三十日以上且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三日内驶离。逾期不驶离的或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转移至指定的地点停放,并告知车辆所有人申领,对无法告知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