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临街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其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场地界线进行经营、作业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