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小商品经营者进入县城集贸市场或室内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临时经营场所。
集贸市场和临时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经营,按照垃圾日产生量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经营设施完好。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市场开办单位未做到垃圾日产日清,不能保持场内和周边环境整洁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