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城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物的车辆,应当有防护设施,避免泄漏、遗撒。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