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立法程序/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主要就下列内容进行审议:(一)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是否和本市其他的地方性法规相衔接;(三)是否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四)是否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五)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六)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