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明确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调研项目应当认真组织实施。

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