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第十六条有效立法计划包括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应当明确提案人和提请时间,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调研项目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计划的项目需要调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