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第十五条有效立法建议项目经多方征求意见和论证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立法规划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计划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