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掌握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总体实施进展情况,并适时进行通报;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