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团体或者组织派负责人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