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也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法规废止案以及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