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也可以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法规废止案以及遇有紧急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