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与法规草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政策性文件等必要的参阅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法规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具体说明依法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