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