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就区域性、流域性、共同性事项开展协同立法。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