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