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可以先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