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所联系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承担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按照立法计划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报告。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重要法规的起草应当成立立法专班,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共同担任起草小组组长,协调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立法研究咨询基地、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