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二条有效立法计划的项目一般从立法规划中选取,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适当调整的,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有关工作机构和有关方面的建议,提出方案,报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