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推动将文明行为基本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