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自治县网信、发展和改革、教育和科学技术、公安、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