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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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