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