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