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