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对举报人、投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