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文明行为:
(一)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依规收集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推动社会诚信意识提升;
(三)教育和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文明共建活动,加强教师师德师风修养,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育人环境;
(四)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和公共秩序维护,依法制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宣传和实践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污染生态环境不文明现象的治理;
(六)林业和草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秩序的管理,制止和查处破坏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行为;
(八)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九)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强化乡村治理,培育乡风文明,提升农民精神文明水平;
(十)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力度,依法制止、查处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文明建设,普及疾病预防和健康科学知识与技能,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引导经营主体文明诚信经营,营造重诺守约、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及时制止,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十三)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宣传先进典型;
(十四)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和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设置文明行为引导标识,规范文明行为,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服务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热情的服务,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