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全过程。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