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移风易俗,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夫妻和睦、尊老爱幼、勤俭持家;(二)邻里团结、互相帮助,文明处理矛盾纠纷;(三)文明节俭操办婚丧事宜,不借婚庆索取财物,不参加低俗婚闹活动;(四)崇尚科学,抵制愚昧迷信活动;(五)其他应当遵守的移风易俗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