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尊法守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二)信守承诺,自觉履行约定义务;(三)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四)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以次充好;(五)其他诚信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