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民应当诚实守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法守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信守承诺,自觉履行约定义务;

(三)勤勉敬业,恪尽职守,遵守职业道德;

(四)诚信经营,不虚假宣传,不以次充好;

(五)其他诚信建设方面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