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住宅区、旅游景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详细规划规定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分期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次干路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设置公共汽电车停靠站台。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公共交通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站台,应当同步配套电力、网络等设施,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建或者设置无障碍、适老化等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