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有关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依法批准的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停车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等设施用地纳入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土地用途。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