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确需拆除、迁移、占用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