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充分考虑公众出行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的用地范围、场站和线路布局、公交专用车道和停靠站点设置等内容。

经批准的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