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定期研究解决用地规划、设施建设、道路通行、运营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