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