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