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