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辱骂、殴打、拉拽驾驶员,抢夺车辆方向盘、变速杆等干扰、阻碍安全驾驶;
(二)非法拦截、强行上下运营车辆;
(三)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乘车;
(四)向运营车辆投掷物品;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公交站牌、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安全防护设备;
(六)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
(七)非法占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或者出入口;
(八)擅自进入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调度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
(九)违反规定进入城市公交专用车道;
(十)在公交站点黄色禁停区域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
(十一)其他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
运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