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设备和电子监控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以及安全隔离、紧急报警、车门紧急开启等安全设备,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安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运营车辆和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和安全运行。
运营企业利用运营车辆或者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影响运营安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