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