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指导运营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