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补偿办法,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运营企业成本费用进行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价,依据审计和评价结果核定补贴补偿资金,按年度及时清算并足额拨付。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