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设施。

确需拆除、迁移、占用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或者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