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与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第二十三条有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委托人并报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现房屋存在可能倒塌等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