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与外墙面安全性检测第二十二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照《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接受委托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鉴定委托书或者合同;(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