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以将单位名称、负责人、资质、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系统,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提供便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