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九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情形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以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业主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