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业主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