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业主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