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车位(库)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出租车位(库)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或者拒绝按月、按年等租期形式出租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