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物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采取应急措施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